來源: 發布時間:2019-02-11
核電廠運行、換料和檢修等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屬于中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包括干固體廢物(如廢活性炭、廢過濾器芯、廢棄設備、廢塑料、擦拭材料、勞保用品等)和“濕”固體廢物(如廢水處理產生的泥漿、濃縮廢液、廢樹脂等)。這些廢物必須采用適當的整備處理,使之轉化為可處置的形態。
我國對中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區域近地表處置。放射性廢物的處置必須確保處置場(庫)從選址、設計、建造、試運行、運行、關閉到監護各個階段都遵守有關法規和標準,嚴格許可審批制度,保護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子孫后代。
核電廠產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不含或者只含很少量的長壽命核素,需包容隔離監護300~500年。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經整備處理,轉化為可處置形態,在核電廠內部暫存庫數年后,轉運到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它們被置入100~300m的地下混凝土溝槽或窖倉中,再加上重重工程屏障確保安全,見圖1-1。
圖1-1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示意圖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庫)。我國已經建成了西北處置場和廣東北龍處置場(見圖1-2)。
圖1-2北龍處置廠中低水平放射性廠房